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者逃逸的,如果受伤劳动者不承担主要以上责任的,可以认定为工伤。交通事故发生后对方逃逸申请工伤认定的流程是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的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工伤,又称为产业伤害、职业伤害、工业伤害、工作伤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一、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伤认定中,可以进行以下调查核实工作:1、根据工作需要,进入有关单位和事故现场;2、依法查阅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询问有关人员并作出调查笔录;3、记录、录音、录像和复制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调查核实工作的证据收集参照行政诉讼证据收集的有关规定执行。二、《认定工伤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用人单位全称;2、职工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证号码;3、受伤害部位、事故时间和诊断时间或职业病名称、受伤害经过;4、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依据;5、不服认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部门和时限;6、作出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决定的时间。
第3种观点: 交通事故中一方逃逸,影响案件定性的,交警部门将会判逃逸方全责,既然可以判对方全责,就可以按照对方承担全部事故责任来处理,如果是机动车,那么只需要在交强险部分给予无责赔偿就行,其他的全部由对方买单。受伤害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应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确定劳动关系,依法定程序处理劳动争议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的时限内。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一、工伤认定材料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受害人身份证复印件及个人申请(写明事故经过和所受伤害情况,包括时间、地点、现场证人及用人单位对伤害事故是如何处理的,是否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事故结案情况)。2、二人以上证人证言、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事发第一现场证人的所见所闻);3、受伤害人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劳动合同、工作证、押金条等)受伤害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应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确定劳动关系,依法定程序处理劳动争议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的时限内。4、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查询证明;个人申请应提供用人单位情况:(1)用人单位全程,详细地址,邮政编码,联系方式;(2)工商注册机关名称;(3)法人代表姓名,联系方式;5、受伤害人的初诊病历、住院病历、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6、受伤害人委托他人申请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7、全部报送认定材料须为a4纸,有复印件的须提供原件由劳动部门进行审核;8、提交上述材料后,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申请工伤认定。9、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1)交通事故须出具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2)企业内发生的交通事故须出具企业车辆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3)在履行工作职责中被人殴打致残者,须出具公安部门或法院的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