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及其中止中断》:我国诉讼时效一般为三年,最长不超过20年。诉讼时效中止由客观因素引起,期间仍有效,中断则由当事人主观意愿决定,中断前后是两个时效期间。不主动提起诉讼时效,但当事人可提出,对方若抗辩,可能丧失胜诉权。
法律分析
三年。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但是根据不同的案件,时效是不一样的。最长的话是不能够超过二十年的时间,如果超过二十年的话还是可以进行起诉,但是如果对方用追诉时效来进行抗辩的话,都会支持的。
(1)发生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是由于当事人主观意志以外的情况,而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则取决于当事人的主观意志即当事人行使权利或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行为。
(2)诉讼时效中止只能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而诉讼时效中断则可发生在时效进行的整个期间。
(3)诉讼时效中止是时效完成的暂时障碍,中止前已进行的时效期间仍然有效,待中止事由消除后时效继续进行;而诉讼时效中断则是时效完成的根本性障碍,中断以前已进行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中断以后重新起算,故中断前后实际上是两个诉讼时效。
目前在我国诉讼时效一般是三年的时间,最长是不能够超过20年的时长。根据相关的规定,是不会主动提起诉讼时效的问题,但是双方当事人可以提起诉讼时效的问题,可以用这一点来进行抗辩,而这时,另一方当事人就容易丧失胜诉的权利。
结语
三年至二十年,是人民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从权利受损之日起计算,超过二十年不予保护,但可根据特殊情况延长。诉讼时效中止取决于非当事人主观意志,而中断则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或行为。中止是暂时障碍,中断是根本障碍,中断前后是两个时效期间。不主动提起诉讼时效,但当事人可提出抗辩,若成功,对方易丧失胜诉权利。根据我国相关规定,诉讼时效一般为三年,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修改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
(一)上级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
(二)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三)因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
(四)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五)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修改后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修正):第二章 公路规划 第十四条 国道规划由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并商国道沿线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制,报批准。
省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并商省道沿线下一级编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并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县道规划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经本级审定后,报上一级批准。
乡道规划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协助乡、民族乡、镇编制,报县级批准。
依照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批准的县道、乡道规划,应当报批准机关的上一级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省道规划应当与国道规划相协调。县道规划应当与省道规划相协调。乡道规划应当与县道规划相协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二十四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规定数量的经相关行业协会注册的规划师;
(三)有规定数量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相应的技术装备;
(五)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编制城乡规划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