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1、挪用1万元的,构成挪用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挪用能及时归还的话可以从轻处罚或免去处罚。
2、一般情况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归个人使用,①进行非法活动(起刑点5000-10000元);②挪用数额大,进行营利活动的(起刑点10000-30000元);③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起刑点10000元以上)。此三种情况可以既遂。
3、以挪用一万元至三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挪用十五万元至二十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