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学院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规定
第一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责任事故,致使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按原价或现价的100%-200%赔偿。
1.不遵守规章制度,又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或拆卸仪器设备,造成损坏或丢失隐瞒不报,经查明属实的;
2. 有条件但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盗措施,造成固定资产的损坏或丢失,其后果严重的;
3.使用人员、实验人员、保管人员因工作失职,造成固定资产损坏或丢失,其后果严重的;
4. 不听从指挥,违反操作规程及有关规定造成固定资产损坏的;
5. 将固定资产挪做私用造成丢失损坏的;
6. 尚未掌握操作技术或不了解性能及使用方法,轻率动用而造成损坏的;
7. 工作不负责任;
8. 其它不遵守规章制度,主观原因造成固定资产严重损失的。
第二条 凡属下列情况,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可按损失价值酌情减轻赔偿:
1.按照指导和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不熟练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
2. 发生事故后能积极地设法减轻损失程度,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3.损坏轻微,经本人修复不影响仪器设备功能的;丢失零配件,本人以实物抵偿不影响仪器设备功能的。
第三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失,经过技术鉴定或有关人员证明,可不赔偿:
1.因仪器设备本身的缺陷造成损坏,且确实难以避免的;
2. 因仪器设备质量差或使用年久,接近损坏,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损耗;
3.经过批准试用稀缺仪器设备或试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虽然采取了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损失的;
4. 由于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造成固定资产损坏的。
第四条 固定资产丢失、损坏价值的具体计算方法:
1.丢失或损坏不能修复的,按原价或现价;
2. 丢失、损坏零配件的,只计算零配件价值;
3.局部损坏可修复的,只计算零配件价值;
4. 修复后性能下降的,可按质量变化程度酌计损失价值;
5. 陈旧仪器设备原件应折旧,并减除残值计算;
6. 被损坏仪器设备仍归学校所有。
第五条 凡属多数人共同损坏、丢失仪器设备的,要根据责任的大小分担赔偿费。各单位对本单位的仪器设备要精心管理,出现损坏、丢失情况者,该单位的主要直接责任人负60%的经济责任,其他相关人员按责任大小分担剩余40%的经济责任;如果该单位只有主要直接责任人一人,其应负担全部经济责任。
第六条 发生损坏、丢失使用部门应及时向总务处报告。如属重大事故应保持现场,同时向资产管理部门(总务处)和保卫处报告。同时填写《__ 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申报表》(见附件)一式三份,由总务处负责处理。
第七条 总务处根据确定的赔偿金额的多少,责任人可一次或分期偿还,最多不超过六个月。分期偿还要填写还款计划。偿还费用于补充或修理仪器设备。资产报损、报废、产权转让及注销,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上级没有明确规定的,学院按以下审批权限及程序处理:
1.单价(原值、下同)在800元以下,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总务处、财务处组织审定,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并备案。
2. 单价在800元以上(含800元)至100000元以下,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总务处、财务处与纪检监察处一道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论证并审查鉴定,报院长审批后由总务处、财务处备案。
3.单价在100000元(含100000元)以上,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总务处、财务处与纪检监察处一道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论证并审查鉴定,经院长办公会通过后由总务处、财务处备案。附件:__ 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申报表安全保卫工作制度高空作业安全措施食品安全规章制度车工安全操作规程工厂安全卫生规程电气安全管理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