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养孩子需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没有子女或只有一个子女;
2、有能力领养孩子;
3、没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孩子的疾病;
4、没有违法犯罪记录;
5、年满三十周岁。
领养孩子需要条件和费用如下:
1、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即可以进行民事活动的且精神正常的成年人;
2、年满三十五周岁,但领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不受此。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也不受此。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此;
3、无子女,但领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不受此。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也不受此。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也可不受此。或者虽有一名子女,但该名子女患有精神病等严重疾病,将来无法尽赡养义务的,也可收养一名健康的小孩;
4、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如有正当的职业或可靠的经济来源,能够照顾被收养人的生活并可负担其相应的经济开支等。
什么是领养?
我们通常所说的“领养”,就是法律上的“收养”,指通过合法手续,自愿把别人所生的子女,包括非婚生子女、孤儿,收作自己的子女来抚养。领养他人的子女为自己的子女。收养人称为养父、养母,被收养人称为养子、养女。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虽不是由血缘关系而产生的,但是以双方自愿为原则,一经合法成立,就应视为血亲关系,受到法律的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第一千一百零二条 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