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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年龄单位不提供退休办理方式,如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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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不给退休时,职工可以停止上班并要求支付工资或办理退休手续;如单位不配合,可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职工退休年龄根据性别和工作性质有所不同,一般为男性60岁、女性55岁,从事特殊工作的职工有相应的退休年龄规定。

法律分析

一、到退休年龄单位不给退休怎么办理退休

1、办理退休属于劳动部门的养老保险机构办理,企业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要事先报社保机构审批,如果单位不报,社保机构是不会管的,也希望退休推迟,这样能少支付养老金。

2、所以关键在于单位,可以在年龄到达之日停止上班,这样单位要么支付工资,要么给办理退休申报,并按规定发放养老金。

3、如果单位既不支付工资,又不办理退休手续,就可以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理由就是用人单位拖欠工资,这样的理由劳动监察部门就会受理了。

二、职工退休年龄

职工退休年龄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职工在一定的年龄之后不应当继续从事工作,而应该辞职的年龄。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干部、职工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职工年满50周岁。对于从事井下、高温等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职工,规定退休年龄是男职工年满55周岁,女职工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规定退休年龄为男职工年满50周岁,女职工年满45周岁。

拓展延伸

退休年龄单位不提供退休办理方式,如何确保退休权益得到保障?

对于退休年龄单位不提供退休办理方式的情况,确保退休权益得到保障的关键在于采取以下措施。首先,与单位人力资源部门或相关部门进行沟通,明确退休办理的具体流程和要求。如果单位无法提供相应办理方式,可以咨询相关法律专业人士,了解法律法规对退休权益的保护。其次,可以与同事、朋友或相关退休组织交流,了解他们在类似情况下是如何处理的,从中获取经验和建议。此外,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或工会组织投诉,要求单位提供合理的退休办理方式。最后,如果以上措施无效,可以寻求法律援助或委托律师代理,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退休权益。在整个过程中,保持沟通、坚持权益,以确保退休权益得到妥善保障。

结语

确保退休年龄单位不提供办理方式时,退休权益得到保障的关键在于采取以下措施:与单位沟通明确办理流程和要求;咨询法律专业人士了解法律保护;交流同事、朋友或退休组织获取经验和建议;向劳动监察部门或工会组织投诉要求提供合理办理方式;如无效,寻求法律援助或委托律师代理,维护退休权益。保持沟通、坚持权益,确保退休权益得到妥善保障。

法律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决议: 第 退休、退职工人本人,可以继续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决议: 第三条 患二、三期矽肺病离职休养的工人,如果本人自愿,也可以退休。退休费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并享受原单位矽肺病人在离职休养期间的待遇。

患二、三期矽肺病离职休养的干部,也可以按照本条的办法执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决议: 第六条 退休工人易地安家的,一般由原工作单位一次发给一百五十元的安家补助费,从大中城市到农村安家的,发给三百元。

退职工人易地安家的,可以发给相当于本人两个月标准工资的安家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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