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明确了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
法律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的公告》 为支持广大个体工商户在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同时加快复工复业,现就有关公告如下: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项目,暂停预缴。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