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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可否承接私人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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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一、公司可否承接私人业务?

做私单是违法的,侵犯了公司权益,构成无权代理行为,对于善意的第三人,公司需要买单,这个是民事行为,公司可以向员工追讨损失,没有金额的限定。但是代理行为实际上损害了甲公司的利益,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不论是否约定,都应当承担)。构成违约就应当按照当初与甲公司约定的违约责任进行赔偿,如果没有约定,就需要按照甲公司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二、财务公司业务的负债业务包括哪些

主要包括以下具体业务:

1.存款业务。存款业务分为两类:活期存款和定期存款。

2.借款业务。借款是金融机构在存款和自有资本等不能满足资金运用的需要时,从其他渠道借人的资金。财务公司的借人款主要是同业拆借和向中国人民银行借款。财务公司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的借款,主要是过去结转过来的。自1993年整顿金融秩序后,中国人民银行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基本上不再给予再贷款了。

3.担保鉴证业务。担保鉴证业务是财务公司以保人或证人的身份,接受集团成品单位的委托,以出具保函等形式提供担保和办理鉴证的业务。财务公司办理担保鉴证的业务种类,一般有:付款担保、还款担保、投标担保鉴证、履约担保鉴证、租赁担保鉴证等。

根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财务公司可从事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

第一,吸收成员单位3个月以上定期存款;

第二,发行财务公司债券;

第三,同业拆借;

第四,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

第五,办理集团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

第六,办理成员单位商业汇票的承兑及贴现;

第七,办理成员单位的委托贷款及投资;

第八,有价证券、金融机构股权及成员单位股权投资;

第九,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

第十,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顾问、信用鉴证及其他咨询代理业务;

第十一,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

第十二,境外外汇借款;

第十三,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另外,企业集团规模较大、集团成员单位之间经济往来密切、且结算业务量较大的财务公司,需办理成员单位之间内部转账结算业务的,应另行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由此可见,财务公司经营的金融业务,大体分为资产业务、负债业务和中间业务3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确认。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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