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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异地户口离婚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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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婚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

1.关于协议离婚

男女双方必须共同到场。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十二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也就是说,协议离婚的话可以到男女双方中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即可。

2.关于诉讼离婚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疗的除外。

也就是说,异地户口可以在被告人满一年的常居住地起诉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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