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二、系统优化目标3
三、系统优化的主要内容3
四、业务需求描述4
第一部分 CMIS升级相关调整4
(一)CMIS更新系统公用代码对接口系统的影响4
(二)CMIS增加客户信息对接口系统的影响5
(三)CMIS补充增加合同信息对接口系统的影响5
(四)补充细化信贷业务处理流程7
第二部分 人行数据规范对接口系统的影响8
(一)人行要求接口程序补充如下功能8
(二)在新的人行接口规范中,人行需要进行数据质量检查新增的要求,以下数据不许上报人行9
第三部分 功能完善13
我行目前使用的“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建设银行接口系统” (以下简称接口系统)是1999年10月按照人民银行“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所规定的标准数据格式,为人民银行城市中心支行提供格式相符的各种信贷业务数据的系统。
现接口系统以CMIS1.53和国际结算系统所录信息为基础,通过抽取、补录生成人民银行要求的数据格式上传人民银行,接口系统还提供了查询信息的功能。
目前,我行正在对信贷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升级改造(CMIS1.54),这次改造是针对CMIS1.53存在的一些关键性功能缺陷,从设计、技术和应用三个层面进行一次集中彻底改造,并在此基础上,结合《中国建设银行信贷业务手册》明确操作流程、2002年开始全面推行的贷款风险分类办法以及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商业银行数据接口规范等方面进行改造,这对接口系统将造成较大的影响。
2001年12月,人民银行召集工、农、建、交四家商业银行开会,布置了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升级工作,并提出了《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商业银行数据接口规范V3.2》向各家商业银行征求意见。2002年2月,人行下发了该规范的正式版。该规范对各商业银行上报数据中参与查询、统计等方面较为重要的字段进行严格校验,补充数据库的约束条件,规范商业银行上报的信贷业务数据,提高入库质量。要求各行按照新的借口规范,对现行的接口系统进行升级改造。
按照人民银行原来的要求,人行争取在2002年4月底之前完成对各行的测试工作。由于我行正在对信贷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改造,为避免重复工作和造成不必要的浪费,经与人民银行协商,人行同意我行在CMIS1.54的基础上开发接口系统。
本次系统优化拟在CMIS1.54的基础上进行,满足人民银行《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商业银行数据接口规范V3.2》的要求,并对现接口系统在两年多的运行过程中发现的一些不足进行修改完善,增加一些便于操作人员操作和查询的功能,以提高给人民银行传输数据的成功率和准确性、及时性。
(一)根据CMIS升级后更新系统公用代码、增加客户信息、补充增加合同信息和补充细化信贷业务处理流程等变化,对接口系统相关信息的提取进行调整。
(二)根据人行新的数据规范,对接口系统进行完善
(三)根据接口系统运行两年多来,发现的问题对接口系统进行完善
(四)在前台和后台增加数据合法性和合理性检查校验功能
(五)提供满足系统升级前后历史数据延续、转换的解决方案
(六)提供满足各以及分行对二级机构报送数据的检查功能。
1、CMIS停止使用“信贷品种”字段新增“信贷产品”和“产品核算科目”字段对接口系统的影响
CMIS优化升级后,停止使用“信贷品种”,新增“信贷产品”和“产品核算项目”字段,定义为非空类型,专门用于反映为客户提供的单笔信贷业务对应的产品类型。因此,应重新建立“信贷产品”、“产品核算科目”与人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信贷业务品种相关字段的转换标准(为判断人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中的“贷款种类二”,还应结合CMIS1.54需求附表93)。
CMIS升级后启用新的客户信用等级代码(非空字段)。新的接口系统应从CMIS中提取部分内容,但字段“评定机构名称”和“有效截止日期”仍需补录。同时由于CMIS信用等级代码与人行接口规范不完全一致,还应建立CMIS信用等级代码与人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的对照表。
CMIS升级后启用新的抵押物分类代码,接口系统提取数据时应对CMIS中的抵押物分类代码进行转换。
CMIS升级后启用新的质押物分类代码,接口系统提取数据时应对CMIS的质押物分类代码进行转换。
1、授信额度信息
CMIS 升级后,增加了授信额度信息的录入,并将额度授信方式分为四类,及一般(内部)额度授信、公开(通知)额度授信、承诺性额度授信和可循环额度授信。接口系统应增加抽取这些信息上传人民银行的功能。由于一般授信额度是用于我行内部控制的授信额度,是我行的商业机密,不能对外泄露,对人行只报送后三类。但由于CMIS系统中的信息满足不了人行数据接口规范的要求,有些信息仍需通过接口系统补录。
CMIS升级后,停止使用原期限代码,启用新的贷款期限代码,应建立新的贷款期限代码与人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贷款种类二”有关字段的转换关系。
CMIS升级后,贷款方式更新为“授信方式”,增加“票据贴现”,分为信用、抵押、质押、保证、票据贴现五种方式,并规定多种贷款方式可以复选,同一种贷款方式可以多选,其中票据贴现方式限于票据贴现产品专用,信用方式对票据贴现产品不适用。由于CMIS升级后用户在前台随时可以修改变更贷款方式,接口系统应提供相应的数据提取方式。
对担保余额的计算应按《商业银行数据接口规范V3.2》的要求进行修改,在业务结清时为零。
CMIS新增“保证金存款质押”合同信息,初始化时,对系统原“交存保证金额度”非空非零非负的合同,如属非票据贴现产品,系统自动将 “交存保证金额度”值转入应交保证金金额、实交保证金金额和保证金当前有效余额;如属票据贴现产品,则应交保证金金额、实交保证金金额和保证金当前有效余额全部默认为零。因此,接口系统应改变相应信贷业务对“保证金金额”的提取方式。
CMIS升级后,在新签定一笔合同时,即要求进行风险分类(初分)。如一笔合同在升级后已至少做过一次风险分类,则系统将风险分类结果信息表中的最终分类结果相关内容默认为该合同的质量属性,直至对该合同重新进行风险分类为止,用户可以对一笔合同随时进行风险分类和调整风险分类结果。这要求接口系统改变风险分类的提取方式,在CMIS中风险分类结果变化时实现实时上报。
CMIS升级后有如下两方面变动:增加“被展期次数”、“第一次被展期日期”和“最新一次被展期日期”信息,允许多次展期。接口系统应依据CMIS升级后展期的处理进行相应的调整,实现多次展期数据上报功能。
CMIS升级后本金和利息台帐摘要及信贷业务台帐处理方法发生重大变化,接口系统应按其变化进行数据提取的调整,确保CMIS升级后接口系统上报人行数据的正确性。CMIS变化的具体描述如下:
1、新的本金和利息台帐摘要
CMIS升级后,启用更新后的本金和利息台帐摘要,接口系统应更新相应的提取程序,以保证新发生的业务能及时上传人民银行。
CMIS中与各类贷款(包括表外信贷业务垫款)本金相关的信贷事件包括:发放、现金回收、以物抵债、展期、债务转移(转出)、债务转移(转入)、非剥离债转股、剥离、核销、已核销回收等,其中发放和债务转移(转入)将导致余额的增加,展期操作不影响余额变化,其他信贷事件均导致余额的减少。
CMIS中与各类贷款(包括表外信贷业务垫款)利息相关的信贷事件包括:发生(结计)、现金回收、以物抵债、展期、债务转移(转出)、债务转移(转入)、非剥离债转股、剥离、核销、已核销回收等,其中发放和债务转移(转入)将导致余额的增加,展期操作不影响余额变化,其他信贷事件均导致余额的减少。
CMIS中与表外信贷业务相关的信贷事件包括:发生(开立)、预计垫款、过期失效或信用终止、垫款等。
(1)本金和利息回收性质摘要的变化
CMIS升级后将有关本金和利息回收性质的摘要区分为现金和非现金两个类别,并增加“以物抵债”、“非剥离债转股”等摘要。但接口系统不区分现金和非现金回收,“以物抵债”、“非剥离债转股”当作回收即可。
(2)记录核销后发生的回收、债务转移、债转股、剥离等信贷事件
CMIS升级后,应区分是否性贷款产品,对已核销后发生的信贷事件采取不同方法进行记录。由于性贷款产品核销后余额是以减少的形式报送人行,故接口系统应调整余额上报人行,对已核销后发生信贷事件记录方法同自营性贷款相同,对此,应向人行作出说明。
(3)增加债务转移(转出)和债务转移(转入)摘要
CMIS升级后,将债务转移作为一种的信贷事件,在本金和利息台帐予以单独反映。满足了人行要求在接口程序中“A代码下所有业务复制并转移到B代码下,A代码下做上报后删除标志,B代码做未上报标志”的功能需求。
(4) 增加“表外应收利息豁免”摘要
CMIS升级后,对经批准豁免借款人的表外应收利息,应登记“表外应收利息豁免”摘要。由于接口系统只需报送欠息余额,因此,只需以利息减少的形式报送人民银行。
详见《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商业银行数据接口规范V3.2》附件四《金融机构拆并功能说明》。
增加以下功能(高级业务员操作):A代码下的所有业务复制并转移到B代码下,A代码下做上报后删除标志,B代码下做未上报标志;城市分系统增加模块查询某一企业下有所有业务数据笔数(包括担保),能够按金融机构打印清单。
商业银行增加能够重新上报任意一次的记录(高级业务员操作),以上报日志作为选择条件,当某一次上报记录人民银行全部没有接收到或部分没有接收到(注意部分已经上报的记录可能错误)。
注:单笔记录是指某个借款人或某个金融机构的一笔业务记录。本功能主要考虑的是当人民银行与商业行之间存在少量数据差异时使用。对于本功能人民银行建议增加。但当发生以下三种情况时:
本次接口规范要求,全部通过业务发起方(即商业行)进行补齐。
1、贷款业务
(1)保证形式为多人分保时,担保人担保余额总额小于贷款余额,保证形式不是多人分保时,担保人担保余额总额小于贷款余额
说明:目前接口系统不作担保金额与发生金额之间的校验关系,业务逻辑关系由CMIS进行保证
(2)当贷款种类三为票据贴现时贷款种类二不为短期贷款的数据
(3)贷款种类三为票据贴现时,存在展期
说明:原CMIS系统不存在贷款方式为票据贴现的合同,因此未加此类校验。
(4)展期后贷款到期日小于原贷款到期日
(5)还款日期小于上次还款日期
说明:目前接口系统中,以上项目未作校验,业务逻辑关系由CMIS进行保证。
2、汇票业务
(1)保证金金额小于0或为空
(2)保证金金额小于开立金额时,贷款种类三为空
(3)当贷款种类三不为信用、保证和空时,担保人担保总额 < 汇票金额 - 保证金金额
(4)当贷款种类三为保证且保证形式为单人保证时 担保金额 < 汇票金额 - 保证金金额
(5)当贷款种类三为保证且保证形式为多人联保时 担保金额 < 汇票金额 - 保证金金额
(6)当贷款种类三为保证且保证形式为多人分保时 担保金额 < 汇票金额 - 保证金金额
(7)贷款种类三不为信用和票据贴现,且保证金金额小于开立金额时,没有担保人
说明:目前接口系统中,以上项目未作校验,业务逻辑关系由CMIS进行保证
(8)兑付金额大于汇票金额
(9)兑付日期大于操作日期
(10)兑付日期小于签发日期
说明:目前在接口系统中,兑付日期和兑付金额的值主要由接口计算得出。
3、信用证业务
保证金付款金额 + 企业付款 + 押汇金额 + 银行垫款金额 <> 付汇金额
说明:实际业务无法满足上述要求。
4、保函业务
(1)保证金小于开立金额时,贷款种类三为空
(2)保证金金额小于0或为空
说明:目前接口系统中,以上项目未作校验,业务逻辑关系由CMIS进行保证
(3)到单日期小于开立日期
(4)付款日期小于到单日期
(5)当解除保函方式为“发生付款”时,保函解除日期小于付款日期
(6)到单金额大于开立金额
(7)付款总金额超过到单金额
(8)付款总金额 <> 保证金付款金额 + 银行垫款 + 企业付款
说明:目前到单日期、到单金额、付款日期、付款金额主要在接口系统中进行补录,按实际业务要求,接口系统取消上述校验关系。
说明:目前接口系统中,以上项目未作校验,业务逻辑关系由CMIS进行保证。
5、担保
(1)担保方式为抵押时,抵押物详细信息为空
说明:目前接口系统中,以上项目未作校验,业务逻辑关系由CMIS进行保证
说明:目前接口系统中,以上项目未作校验,业务逻辑关系由CMIS进行保证,如果作此类校验,将严重影响接口系统的数据提取效率(经与人行协商,这项逻辑关系在新的接口系统中不作校验)。
6、借款人欠息
由于“欠息说明”不能为空,CMIS中无此字段,接口系统中应增加“欠息说明”的补录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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