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重度残疾人,县级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
3、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县级以上地方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4、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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