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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时代再婚配偶能否享受公房居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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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再婚配偶是否享受居住权,根据《民法典》规定,居住权需根据公房及双方协商确定,一般不判定居住权,由当事人自行约定。居住权需通过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包括当事人信息、住宅位置、居住条件、期限和争议解决方法。居住权无偿设立,需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居住权不可转让、继承,且居住权期满或权人死亡时消灭,需办理注销登记。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公房再婚配偶是否享受居住权

公房居住权是需要根据公房的具体和双方协商来决定的,人民一般不会判决赋予一方居住权,一般由当事人自行约定。

二、法律规定

《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拓展延伸

再婚配偶在民法典时代的公房居住权保障问题

再婚配偶在民法典时代的公房居住权保障问题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再婚配偶在享受公房居住权方面存在一定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再婚配偶可以享受公房居住权,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程序。具体而言,再婚配偶需要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关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此外,公房分配也需要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考虑到各方的合法权益。然而,尽管有相关规定,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因此,为了确保再婚配偶的公房居住权得到切实保障,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和制度,加强监督和执法力度,以确保再婚配偶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结语

根据《民法典》规定,公房居住权需要根据具体和双方协商决定,人民一般不会判决赋予一方居住权,而是由当事人自行约定。居住权的设立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并包括当事人的身份信息、住宅位置、居住条件和要求、居住权期限以及解决争议的方法等条款。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居住权期限届满或居住权人死亡时,居住权消灭,需办理注销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一节不动产登记第二百一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一节不动产登记第二百一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一节不动产登记第二百一十一条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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