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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取保候审期间,如何保护被拘留人的社会形象和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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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取保候审是一种法律程序,可以保障被拘留人的权益。被拘留人可以通过取保候审来保障自己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取保候审的主要措施是由保证人提供担保,以代替被拘留人在监视居住期间履行义务。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对于因案件需要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可以根据需要对其实行监视居住、取保候审、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在取保候审期间,被告人暂不需要被拘禁,但应当遵守法律规定的监视居住制度。”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取保候审的保证人应当负责保证被告人不逃避司法机关的追究。”总之,取保候审是为了保障被拘留人的权益,虽然在监视居住期间需要遵守一定的规定,但相比于被拘留或逮捕,取保候审可以更好地保障被拘留人的权益。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被拘留人在被拘留期间,享有知情权和取保候审的利益。知情权是指被拘留人有权了解自己被拘留的原因、拘留期限、申诉途径等信息。取保候审是指被拘留人在经过审查后,因不足以逮捕或者取保候审不损害案件依法处理的情况下,可以要求取保候审。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之日起二十四小时之内,被告知拘留的原因和依据,并出示拘留证明。被拘留的人,应当知道自己享有的权利和有关规定,知道自己的行为可能构成的罪名和证据。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决定,并及时通知他们的近亲属或者其他指定人,或者通知他们所在单位。被通知的人有义务告知被拘留人。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对因犯罪嫌疑被拘留的人,经审查不逮捕,或者逮捕后又不起诉,或者起诉后又撤诉、不起诉或者判决无罪的,应当立即释放。对因犯罪被取保候审的人,经审查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被拘留人的知情权和取保候审利益,是被法律赋予的权利和利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侵犯。维护被拘留人的权利和利益,需要相关部门和人员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确保被拘留人的权利得到保障。

第3种观点: 行政拘留不能取保候审,取保候审适用于刑事案件。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对可能判处轻刑或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以及特定情况下的妇女,可以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保证其不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取保候审可以申请多次,次数不受法律,但是否批准取决于案情。取保候审是一种人身自由较轻的强制措施。法律分析一、行政拘留能取保候审吗?行政拘留不可以取保候审。行政拘留是指法定的行政机关(专指机关)依法对违反行律规范的人,在短期内人身自由的一种行政处罚,不适用取保候审,取保候审适用的是刑事案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人民和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机关执行。二、取保候审可以申请几次?批捕前均可以申请,法律没有规定次数,是否批准看案情定。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人民、人民或机关责令某些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取保候审由机关执行。取保受审只是而不是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它是一种强度较轻的强制措施。(一)取保候审的申请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申请的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聘请的律师。(二)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人民、人民和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依法应当逮捕,但因患有严重疾病,或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宜逮捕的;4、对已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讯问、审查,认为需要逮捕但证据不足的;5、已被逮捕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不能结案,采取取保候审方法没有社会危害性的;结语行政拘留不可取保候审,取保候审适用于刑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适用附加刑、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患有重疾、怀孕或哺乳婴儿的妇女、羁押期限届满但案件未结的人均可申请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是一种而非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由机关执行。申请次数根据案情而定,法律未规定具体次数。法律依据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二节 取保候审 第八十九条 机关在宣布取保候审决定时,应当告知被取保候审人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二节 取保候审 第九十三条 执行取保候审的派出所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告知被取保候审人必须遵守的规定,及其违反规定或者在取保候审期间重新犯罪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二)监督、考察被取保候审人遵守有关规定,及时掌握其活动、住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及变动情况;(三)监督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四)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以及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应当及时制止、采取紧急措施,同时告知决定机关。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二节 取保候审 第九十条 机关在决定取保候审时,还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一)不得进入与其犯罪活动等相关联的特定场所;(二)不得与证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同案犯以及与案件有关联的其他特定人员会见或者以任何方式通信;(三)不得从事与其犯罪行为等相关联的特定活动;(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机关应当综合考虑案件的性质、情节、社会影响、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关系等因素,确定特定场所、特定人员和特定活动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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