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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补助金如何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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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临时困难补助的资助金额范围没有具体规定,需要根据学校和个人情况来定,你可以咨询学校老师具体范围。法律依据:《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的意见》四、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的工作要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自2007年秋季开学起在全国实施。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学校要按照的统一部署,周密安排,精心组织,扎扎实实地把这件惠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大事抓好。(一)加强组织领导。财政部、教育部等要密切配合,制订相关管理办法,指导、检查和督促地方开展工作。地方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在整合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制订具体的管理办法,切实抓好落实。教育部门要将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情况纳入办学水平评估指标体系。各学校要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作为工作重点,实行校长负责制,设立专门的助学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此项工作。(二)确保资金落实。财政要足额安排、及时拨付应当负担的资金。省级要制订行政区域内具体的分担办法,完善省对下转移支付制度,确保行政区域内应当负担的资金落实到位。要切实加强助学资金管理,确保及时发放、专款专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于挤占挪用资金、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三)规范收费管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今后五年各级各类学校的学费、住宿费标准不得高于2006年秋季相关标准。进一步严格收费立项、标准审批管理工作,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坚决制止乱收费。加大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监督力度,切实减轻学生及家长负担。绝不允许一边加大助学力度,一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擅自设立收费项目。要对教育收费实行严格的“收支两条线”管理,规范支出管理。(四)加大宣传力度。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学校要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宣传,使这项惠民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使广大学生知晓受助的权利。

第2种观点: 临时困难补助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两类人群:1、急难型救助对象: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补救措施的家庭和个人。2、支出型救助对象: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需要注意的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或者个人不纳入临时救助范围: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上一年度本市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成员或个人名下人均金融性财产高于本市同期6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和;有商业用房或两套及以上商品住房(安置房);有高档生活机动车辆(折旧后仍高于12万元);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累计超过20万元。此外,临时救助资金的发放标准根据申请家庭困难程度、家庭人口和影响基本生活的时间长度等因素确定,镇区(街道、社区)可给予1-3个月低保标准,县民政局可给予4-6个月低保标准,特殊情形一事一议救助。综上所述,临时救助是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法律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二条 社会救助制度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社会救助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第三条 民政部门统筹全国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民政、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民政、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临时困难补助不需要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临时困难补助不需要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1种观点: 每个地区的申请条件都不一样,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申请条件:农民合同制工人所在单位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劳动合同到期未续订或者所在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申请一次性生活补助金,补助标准按照所在地的失业保险金月标准执行,累计缴费时间每满1年发1个月,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以福州市仓山区为例:1、网络申领:手机下载榕E社保卡手机APP“失业补助金”模块、福建12333公共服务平台、微信公众号“福建就业创业”及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等。2、现场申领:携带海峡银行、农业银行或邮储银行制发的社保卡到原失业保险参保(就业)单位所属的失业险经办机构或原申领失业保险金所属的失业险经办机构现场办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四条 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第四十七条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的申请条件如下:农民合同制工人所在单位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劳动合同到期未续订或者所在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申请一次性生活补助金,补助标准按照所在地的失业保险金月标准执行,累计缴费时间每满1年发1个月,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四条 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第四十七条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困难群众申请临时救助,要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城乡低保户中因重大疾病或遭遇突发灾害等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二是在城乡低保制度和其他专项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因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低保边缘户;三是其他应当救助的特殊困难人群。二、困难群众申请临时救助时,须提供以下材料:申请书、村(居)委会或单位出具的生活困难情况证明、破产改制企事业单位职工办理社保的证件复印件、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户口簿、身份证、医院病历及费用证明及其复印件等资料和证件。三、满足以上条件后本人携带材料前往所在的社区(村)居委会进行核查后,交与所在街道(乡、镇)民政所审核,最后报民政局审批通过即可。【法律依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第二条 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前款所称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包括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者抚养费,不包括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

第2种观点: 一、原因有以下几点:1、因遭遇突发性自然灾害的,在进行灾害专项资金救助后,仍然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2、因家庭成员医治危重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仍较大,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3、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人身伤害等突发性事件,导致家庭主要劳动力伤亡,未获得相关保险补偿、赔偿或虽获得相关保险补偿、赔偿,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4、因子女接受基本教育等生活刚性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不含自费择校生);5、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二、如遇到以下急难型和支出型的困难,可以申请临时救助:1.支出型,是指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原则上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有关规定。主要包括:(1)因在境内接受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大学本科及以下)和学龄前教育,经教育部门救助后仍需负担的学历教育学费、住宿费、保育教育费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2)因在医疗机构治疗疾病、住院照料产生的必需支出超过家庭承受能力,经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后负担仍然过重,导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3)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情形。2.急难型,是指因突发急病,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意外伤害,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主要包括:(1)近期突发急病,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意外伤害等,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2)遭受家庭暴力或监护侵害,需要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进行庇护救助和临时监护的;(3)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防止可能危及公民生命或身体健康,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4)在申请其他社会救助或慈善救助的过程中,存在重大困难,基本生活难以为继的。法律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二)乡镇、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三)县级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第十二条 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县级以上地方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第1种观点: 一、原因有以下几点:1、因遭遇突发性自然灾害的,在进行灾害专项资金救助后,仍然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2、因家庭成员医治危重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仍较大,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3、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人身伤害等突发性事件,导致家庭主要劳动力伤亡,未获得相关保险补偿、赔偿或虽获得相关保险补偿、赔偿,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4、因子女接受基本教育等生活刚性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不含自费择校生);5、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二、如遇到以下急难型和支出型的困难,可以申请临时救助:1.支出型,是指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原则上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有关规定。主要包括:(1)因在境内接受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大学本科及以下)和学龄前教育,经教育部门救助后仍需负担的学历教育学费、住宿费、保育教育费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2)因在医疗机构治疗疾病、住院照料产生的必需支出超过家庭承受能力,经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后负担仍然过重,导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3)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情形。2.急难型,是指因突发急病,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意外伤害,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主要包括:(1)近期突发急病,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意外伤害等,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2)遭受家庭暴力或监护侵害,需要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进行庇护救助和临时监护的;(3)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防止可能危及公民生命或身体健康,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4)在申请其他社会救助或慈善救助的过程中,存在重大困难,基本生活难以为继的。法律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二)乡镇、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三)县级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第十二条 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县级以上地方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第2种观点: 本身廉租房就是让买不起房的困难户申请的,所以可以的。但是申请廉租房是有条件规定的,不是困难户就可以无条件申请的。按规定必须符合廉租房条件规定的才可以申请廉租房。另外各地有各地的条件规定,因此你应该去当地社区居委会咨询一下让工作人员告诉你是否可以。法律依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第六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当地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燃气)费用以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确定。直辖市、设区的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报本级批准并公布执行;县(县级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县(县级市)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报本级批准并报上一级备案后公布执行。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临时生活补贴受理对象:1.应届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孤儿及烈士子女等高校毕业生);2.应届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失业登记6个月以上持续失业的高校毕业生,残疾高校毕业生);3.最低生活保障或最低生活保障边缘范围的失业人员。受理条件:1.回原籍应届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2.生活困难的人员;3.进行失业登记;4.各市、县(市、区)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申请条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依照本法享有申请和获得社会救助的权利。第三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社会救助制度,保障公民在依靠自身努力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和服务。第四条 社会救助工作坚持中国党的领导和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保基本、兜底线、救急难、可持续,坚持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坚持城乡统筹发展,坚持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社会救助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及时的原则。

第1种观点: 每个地区的申请条件都不一样,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申请条件:农民合同制工人所在单位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劳动合同到期未续订或者所在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申请一次性生活补助金,补助标准按照所在地的失业保险金月标准执行,累计缴费时间每满1年发1个月,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以福州市仓山区为例:1、网络申领:手机下载榕E社保卡手机APP“失业补助金”模块、福建12333公共服务平台、微信公众号“福建就业创业”及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等。2、现场申领:携带海峡银行、农业银行或邮储银行制发的社保卡到原失业保险参保(就业)单位所属的失业险经办机构或原申领失业保险金所属的失业险经办机构现场办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四条 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第四十七条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困难群众申请临时救助,要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城乡低保户中因重大疾病或遭遇突发灾害等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二是在城乡低保制度和其他专项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因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低保边缘户;三是其他应当救助的特殊困难人群。二、困难群众申请临时救助时,须提供以下材料:申请书、村(居)委会或单位出具的生活困难情况证明、破产改制企事业单位职工办理社保的证件复印件、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户口簿、身份证、医院病历及费用证明及其复印件等资料和证件。三、满足以上条件后本人携带材料前往所在的社区(村)居委会进行核查后,交与所在街道(乡、镇)民政所审核,最后报民政局审批通过即可。【法律依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第二条 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前款所称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包括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者抚养费,不包括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的申请条件如下:农民合同制工人所在单位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劳动合同到期未续订或者所在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申请一次性生活补助金,补助标准按照所在地的失业保险金月标准执行,累计缴费时间每满1年发1个月,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四条 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第四十七条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临时困难补助不需要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临时困难补助不需要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困难群众申请临时救助,要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城乡低保户中因重大疾病或遭遇突发灾害等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二是在城乡低保制度和其他专项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因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低保边缘户;三是其他应当救助的特殊困难人群。二、困难群众申请临时救助时,须提供以下材料:申请书、村(居)委会或单位出具的生活困难情况证明、破产改制企事业单位职工办理社保的证件复印件、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户口簿、身份证、医院病历及费用证明及其复印件等资料和证件。三、满足以上条件后本人携带材料前往所在的社区(村)居委会进行核查后,交与所在街道(乡、镇)民政所审核,最后报民政局审批通过即可。【法律依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第二条 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前款所称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包括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者抚养费,不包括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

第2种观点: 价格临时补贴无需也不支持申请,只要进入社会救助和保障范围,补贴将直接发放到保障对象(如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失业保险金领取人员等困难群体)的已有资助账户,详情可致电居住地的民政局、或参保地的人社局咨询。【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六条,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困难群众申请临时救助,要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城乡低保户中因重大疾病或遭遇突发灾害等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二是在城乡低保制度和其他专项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因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低保边缘户;三是其他应当救助的特殊困难人群。二、困难群众申请临时救助时,须提供以下材料:申请书、村(居)委会或单位出具的生活困难情况证明、破产改制企事业单位职工办理社保的证件复印件、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户口簿、身份证、医院病历及费用证明及其复印件等资料和证件。三、满足以上条件后本人携带材料前往所在的社区(村)居委会进行核查后,交与所在街道(乡、镇)民政所审核,最后报民政局审批通过即可。【法律依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第二条 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前款所称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包括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者抚养费,不包括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

第2种观点: 价格临时补贴无需也不支持申请,只要进入社会救助和保障范围,补贴将直接发放到保障对象(如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失业保险金领取人员等困难群体)的已有资助账户,详情可致电居住地的民政局、或参保地的人社局咨询。【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六条,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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