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分公司只要领取了营业执照,便具有合法的经营权,可以对外缔约,在签订租赁合同时不需要加盖总公司的盖章,只需要加盖分公司的印章即可,也可以由其负责人签名,签名和盖章具同等的法律效力。如果分公司不能订立合同则会实质上是削弱了分公司实际经营活动中组织机构的合法经营权,与总公司设立登记分公司的目的也就背道而驰了。至于与分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需要根据《民法典》总则编中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规定进行判断,一般情况下只要合同没有违反法律或行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没有违反公序良俗就是有效的合同。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在性质上属于总公司的附属分支机构。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但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但分公司一旦经过工商登记机关登记领取了营业执照,即对外公示了其作为总公司的分支机构具有的合法经营权,就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并且能够以自己名义在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相关的商事活动。一、分公司的设立条件有哪些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2、营业场所在公司住所以外;3、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4、法律、行规、决定所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应当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二、成立分公司的好处是什么1、分公司直接受到总公司的管制,便于经营,财务会计制度比较简单,因为分公司只是流转税在所在地缴纳,其余税务和总公司一起核算,核算分公司除外;2、分公司的利润和总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并且交付的利润不需要缴纳预提所得税;3、设立分公司的流程比较简单,因为分公司不是公司,不需要走普通注册公司程序,只需要简单登记一下,和办理营业手续即可,所需的费用也较低。4、设立分公司不需要注册资金,总公司可以根据分公司的经营情况去调整注入分公司的资金,能有效减少经营风险。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应盖公章。公章在所有印章中具有最高的效力,是法利的象征,对外签订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均可使用公章。合同专用章,是单位对外签订合同时使用,可以在签约的范围内代表单位,单位承受由此导致的权利义务。有些公司公章是代替合同专用章在使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第七百一十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七百一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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