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派出所不可以作为行政主体。派出所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但不是行政主体。派出机构一般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只有法律、法规授权时才能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行政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授予了派出所有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处以警告、500元以下罚款的权力。
第3种观点: 没有。派出所是机关的派出机构,非经法律、法规的授权,不具有的行政处罚主体资格。行政处罚主体主要是行政机关,但是行政机关也并不自然地就享有行政处罚权。而非行政机关在有法律法规授权的情况下也可以成为行政处罚主体。行政处罚主体主要有以下几类:第一,行政机关。第二,行政机构。一、在我国行政处罚实施主体有哪些?《行政处罚法》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有以下三类:1、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具有行政处罚权必须由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必须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有权按授权的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并成为适格被告。但被授权的组织必须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3、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受委托的组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二)具有熟悉有关法律、行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业务的正式工作人员;(三)具备必要的技术检查或技术鉴定的条件。二、有权实施行政处罚机关有哪些有权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有三类:1、具有法定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具有法定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主要是依法履行外部行政管理职能,依法得到明确授权,代表国家在某一领域内行使行政管理权限的行政机关。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工商所、税务所、派出所等行政机关。3、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一定行政处罚权的受托组织。三、行政处罚被处罚主体要求是什么1、具有法定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具有法定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主要是依法履行外部行政管理职能,依法得到明确授权,代表国家在某一领域内行使行政管理权限的行政机关。包括各级以及、工商、税务、土地、审计、卫生等部门。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工商所、税务所、派出所等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依相应法律、法规享有一定的行政处罚权,他们必须在授权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超过授权法规定的处罚种类、幅度、数额的,该行政处罚无效。如《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税务所可对个体工商户及未取得营业执照而从事经营的单位、个人实施罚款数额在一千元以下的行政处罚。3、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一定行政处罚权的受托组织根据行政管理的实际的需要,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如《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在农村没有派出所的地方,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处以警告、五十元以下罚款的,可以由机关委托乡(镇)裁决。【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派出所决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机关既属于行政机关,也属于司法机关。机关是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的行政机关,同时它又担负着刑事案件的侦查任务,因而它又是国家的司法系统之一。机关是的一个职能部门,依法管理社会治安,行使国家的行政权,同时机关又依法侦查刑事案件,行使国家的司法权。机关的性质具有双重性,即既有行政性又有司法性,因此,机关的领导人常常是常委和委。法律依据:《机关组织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人民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承担依法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保护人民,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职责。
第2种观点: 机关属于行政机关吗?机关既属于行政机关,也属于司法机关。机关是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的行政机关,同时它又担负着刑事案件的侦查任务,因而它又是国家的司法系统之一。机关是的一个职能部门,依法管理社会治安,行使国家的行政职权,同时机关又依法侦查刑事案件,行使国家的司法权。机关的性质具有双重性,即既有行政性又有司法性,因此,机关的领导人常常是常委和委。相关法律知识《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第一章第二条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人民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承担依法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保护人民,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职责。以上就是我国和机关有关的法律法规之中,对于机关是否是行政机关这一问题的相关法律规定的,可以看出来,机关既属于行政机关,也属于司法机关。如果对于机关的相关问题还有想要了解的地方,可以去咨询一下律师。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不属于,机关属于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机关是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的行政机关,同时它又担负着刑事案件的侦查任务,因而它又是国家的司法系统之一。所以,机关的性质具有双重性,既有行政性又有司法性。法律依据:《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第二条 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人民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承担依法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保护人民,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职责。第三条 在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工作,是全国工作的领导、指挥机关。县级以上地方机关在本级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工作,是本行政区域工作的领导、指挥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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