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收容管教的对象,应当是年满十三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犯罪情节严重、屡教不改、社会上无法管教的犯罪少年。其中,家住农村或县镇、专属市的,原则上不收容。患有精神病、恶性传染病,严重痼疾的,一律不准收容。对收容管教的,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关批准。
2、少管所对新收容的犯罪少年,要进行身体检查和案情复查工作,发现有不符合收容条件的,要及时提请批准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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